刘清
之(1133-1189)刘清
之,字子澄,号静春,是新余荻斜(今属樟树)刘式第四子刘立德的元孙,南宋绍兴二十七年(1157)进士。历任万安、高安县丞、宜黄知县、太常寺主簿、鄂州通判、衡州知州等职。他关心百姓的生产与生活, 官场阿谀行贿,反对迷信,博得百姓好评。他提出用人4条主张:一曰辨贤否,二曰正名实,三曰使才能,四曰听换授。其主旨是,一要辨别贤否,防止奸妄之徒0大权,以售其奸,祸国殃名;二是官吏要忠于职守,责任分明,不能在其位不谋其政,敷衍塞责,误国害民;三是要人尽其才,学用一致,选拔人才,要注意德才兼备;四是要注意调整人才,不断补充新鲜血液。主要著作有《曾子内外杂篇》、《农书》、《戒子通录》、《墨庄总录》、《续说苑》、《子澄集》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