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璋(1470—1541),字宗献,号省斋,乐清人。明弘治十八年(1505)进士,授刑部主事。主张法治,曾说:“士不读书,谓之废学;官不读律,谓之旷官。”悉心钻研法学,直至废寝忘食。遇人对法律有疑难者,亲为注解,以法学家名世。历任刑部员外郎,奉敕审录八闽积案,解救无辜受害者不下百余人。事毕还京,适武宗欲再南巡,上疏谏止,痛陈出巡将造成劳民伤财种种祸害,竟遭夺俸、廷杖,卧床休养五个月始起。直至嘉靖元年(1522)世宗即位,复官升大理寺。时锦衣卫捕获群盗数十人,经大理寺审理,具奏将其中无辜平民释放。继任刑部左侍郎,有上官非法杖死下吏入狱,欲出钱赎罪,璋说“杀人抵罪,官与民一也”,坚持不可。由于秉公执法,得罪了一些执政者,遂辞官归里。著有《比部招议》、《恤刑录》(已佚)。子陈猷以父荫任南京光禄署丞;从弟亶为进士,任御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