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明铸(1949.2~1997.9.14)男,汉族,四川省泸州市皂角巷人。196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,并任团支部书记。1969年4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,历任排长、营职干事、师宣传科科长;196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;在部队期间,曾荣立三等功两次,军师团嘉奖五次;1978年2月和焦作市矿山机械厂工人黄桂玲结婚,育有一女。1987年转业,参加公安工作,历任焦作市-治安大队大队长、经济民警大队大队长、交通 支队支队长职务。一级警督。1997年6月毕业于郑州大学(函授),本科文化。1987年,在参与侦破"11·17"案件中荣立三等功;1995年,被评为焦作市-优秀共产党员、焦作市政法系统"一学两争"先进个人、焦作市十大新闻提名人物;1996年,被评为焦作市十大新闻人物;1997年,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 ;1997年9月14日因公牺牲。1998年,被-追授为全国二级英模。
1995年7月,他转任交警支队长,带出了一支作风顽强、指挥动作规范的焦作交警队伍。他组织了人生观、价值观、公仆意识教育,开展"五比五看"活动,即与工人比劳动强度,比工作环境,比工资收入,比贡献大小,比奉献精神;增设了专职交警督察,叫响"谁砸交警牌子,就砸谁的饭碗"的口号。一民警擅自动用警车,酒后开车、冲关闯卡,造成极坏影响,被关禁闭,停职待岗一个月,给予记过处分。一民警在封闭集训期间三次推迟婚期,被市局评为"月评十佳"民警,刘明铸亲自为他在岗台上主持了婚礼。但是,这位民警骑摩托车送妻子上班,违反了-一号令,被关七天禁闭。一位民警在工作期间穿拖鞋,被扣了分,科长、教导员也作了检查。
刘明铸事事处处要求自己保持良好形象。每天的高峰
岗,他都提前上岗,推迟下岗,平均每天多站一个小时;风雪雨天,他和干警一样,干警身上有多厚的积雪,他身上也有多厚,干警遭雨淋,他浑身上下湿个透。执勤中他严格按正规化指挥标准要求自己,炎热的夏天,汗水浸透了他的衣服,蚊子落到脸上叮咬,他一个标准姿势站到底,从未有过一个小动作。
在一些人眼里,交警支队长是个肥差,他却认为:"取不义之财,愧对党旗 "。有一次,一位推销员多方打探到刘明铸住址后,乘他不在家,丢给他女儿一个厚厚的信封便离去了。第二天,这位推销员到他办公室谈生意,不料,刘明铸叫来了支队纪检书记,当面将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还给了这位推销员,并让其留下地址说:"等以后我们需要时再联系。你如果再来这一套,就是需要我也不要你们的产品。"这位推销员感慨地说:"我走南闯北十几年,象您这样的好人还没见过,我真佩服你了"。还有一次,他的一位老朋友办了件正常的事,为了老交情和表示感谢,临走前,悄悄丢给他200元钱,他发现后,随即让工作人员赶到火车站还给了他。在任期间,他21次拒贿拒礼达3万余元。
1997年9月14日下午,刘明铸准时站到了他的交通高峰
执勤岗上,19时许,当刘明铸在解放路中心双黄线上巡逻时,被焦作市公共交通公司的一辆大型客车从后撞倒,经抢救无效牺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