吴仲廉
(1908-1967)
中共浙江省委政法领导小组组长,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。
湖南省宜章县人,女,1908年12月6日诞生在宜章县一城镇贫民家庭。县城女子职业学校毕业。1926年春考入衡阳女子三师。1927年4月经曾志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。
马日事变后,学校-停课。她回家乡从事革命活动,任中共碕石特别支部组织委员、宜章县委组织干事,发展李赐凡等10名革命青年入党。1928年1月19日,参与碕石年关-,组织工农革命军第三师碕石独立营,做宣传和后勤工作。上井冈山后,任红军前委组织干事。在毛泽东身边做过文书工作,参加了古田会议前的部队思想调查和著名的古田会议决议的抄写、分发工作。后任红三军政治部总支书记、红军学校医院政治委员、福建军区政治部副科长、红九军政治部敌工部副部长。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,任八路军山东纵队政治部组织部长兼秘书长、苏皖纵队政治部主任、辽东分局妇委书记、安东省委委员、妇委书记。全国解放后,历任中共浙江省委委员、省委妇委书记、省政法委员会副主任、党组书记、省高级法院院长、省委政法领导小组组长。她是中共七大候补代表、八大代表,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。
她是一个坚强的无产阶级革命战士。长征路上三过雪山、草地,成为红一方面军28位到达延安的女英雄之一。其时任中央卫生部工作团担架连指导员,身患疟疾,身体虚弱,仍坚持做好担架队战士、民工的思想工作,有时自己顶班抬担架。在西路军征战中,其遭遇更是悲惨。刚出生的男孩不得不送给别人,丈夫壮烈牺牲,自己被俘,押往西宁服劳役。在敌人的监狱里,她秘密告诫难友:“注意不要暴露身份,保守党的秘密。”同时揭露叛徒,保护同志。1937年8月18日,经周恩来、叶剑英与国民党交涉出狱。
她是一位有建树的法官。自1952年起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,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,巩固无产阶级-,作出很大贡献。1953年普遍建立人民法庭和巡回法庭,认真贯彻党委领导和群众路线,克服衙门作风,全省司法工作出现新面貌。1956年清理积案,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严格依法办事。浙江人民称她是“当代女包公”。在她的倡导下,195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人民来信登记、编号、转办、催办、审批、答复、总结、归档和按部门负责处理的制度,做到件件有交代,事事有着落。同时实行院长、庭长、处长定期轮值接待来访群众的制度。她的接待记录,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好评,并转发全国各省、市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参阅。她始终坚持审判工作“必须切实地、全面贯彻执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各项审判制度的程序,坚决反对一切不按法律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,求得从法律程序和制度上来进一步保障判案的正确。”“审判案件是关系到人的政治生命甚至生杀予夺的大事,认定事实执行政策一定要过硬,丝毫马虎不得。”必须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严禁逼、供、信。“我们人民法院是执法机关,决不能-,自己当违法户”。1955年她在全国率先提出成立律师协会,建立律师制度,并认为允许律师依法为被告申诉、辨护,是司法工作既讲-又讲民主的标志。
“文革”中受到残酷破孩。1967年1月19日含冤逝世,终年59岁。1978年11月5日,中共浙江省委为她恢复了名誉。全国政协副主席康克清对她的评价是:“忠心耿耿,有胆有识。”
选自《二十世纪湖南人物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