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公元1910年-1984年]
王延春
(1910-1984)
中共湖南省委第二书记、代理-。
河北省曲阳县人,1910年出生于一个农民家庭。1930年曲阳县乡村师范学校毕业,到曲阳小学教书。1932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。1934年被捕入狱,西安事变后被释放。193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抗日战争期间,任曲阳县委秘书、组织部副部长、县委书记。解放战争时期,历任冀晋区党委宣传部长、山西孟县县委书记、中南局江汉区党委宣传部长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任宜昌地委书记兼军分区政委。1951年至1955年调任广东省粤东区党委第三书记、第二书记、-。1955年至1961年任湖北省委副书记,主管农业。1961年初,调湖南省委工作,历任省委常务书记、第二书记、代理省委-,并任中南局委员、湖南省委党校校长。
在湖南分管农村工作,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,针对农业生产率低的现状,积极主张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。通过总结推广汉寿县小港十三生产队和临渔县的试点经验,提出了"敢于勤劳致富,敢于发社会主义红财"的口号。还直接领导了农业生产制度改革,大力推广双季稻和良种,实行科学种田;改革农业单一结构,发展多种经营,使棉花和烤烟大幅度增产;大力垦复可耕荒山、荒地,增加耕地面积,提出了建设“湘南洞庭湖”的战略设想,保证了湖南耕种面积维持在5400万亩规模。经常下基层调查研究,认真发现和解决问题,在湘南蹲点数年,湘南的棉花种植面积增加8倍,烤烟种植面积增加3倍多。
“文革”中遭受残酷破孩,被打成“叛徒”、“走资派”,关押数年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,经中共中央批准,湖南省委为他平反,恢复名誉。1979年当选为湖南省政协第一副主席。1984年3月19日在长沙病逝,终年74岁。
选自《二十世纪湖南人物》